刍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中听证会制度的引入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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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鹏[1] 文继舫[1] 蔡继峰[1] 王新蕾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湖南长沙410032 [2]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北京100045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11年第1期80-82,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摘  要:法医类司法鉴定行业逐渐将"听证会"的某些形式及内容借鉴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中,并习惯性将其称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会"开展程序尚处于摸索、完善阶段,开展形式主要有案件受理前和案件受理后两种。两者在程序设计方面均包括:告知医患双方本案的鉴定人、鉴定可能存在风险等事项;进一步核实鉴定材料、鉴定目的;医患双方分别陈述各自意见,鉴定人及专家对其诊疗过程的问询;鉴定人与医患双方分别沟通。委托方有必要参与听证,以便在材料或鉴定目的有争议时发挥作用。听证会中的双方陈述应注意若干事项。鉴定人在听证会过程中及其在书写鉴定报告时,不要盲目采信一方陈述,或完全依赖专家意见。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 听证会 听证会制度 

分 类 号:DF795.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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