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法上房屋租赁的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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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包振宇[1,2]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2]南京大学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

出  处:《上海房地》2011年第1期57-58,共2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直接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设立。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关 键 词:担保制度 房屋租赁 现行法 法定担保物权 《民法通则》 合同约定 留置权 约定期限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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