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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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国强 

机构地区:[1]上海

出  处:《上海房地》2011年第1期62-62,共1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2003年9月1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业主和开发商按照购房款比例共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整治、更新、改造。但是,近几年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跳开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直接投入“专项资金”,以“为民办实事”的名义搞改造、搞整治,搞大修等等,沿袭了原先传统直管公房的管理方式。

关 键 词:《物业管理条例》 专项维修资金 质疑 共用设施设备 业主大会 为民办实事 地方政府 专项资金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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