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理论与公司法整体性的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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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军[1] 黄睿[1] 

机构地区:[1]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学院

出  处:《企业经济》2010年第12期187-189,共3页Enterprise Economy

摘  要:传统公司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唯一所有者亦即唯一的投资风险最终承担者和投资收益最终享有者,公司其他参与者包括经理人员和雇员都只是按合同领取固定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也不享有利润分配权。传统公司理论已经难以解释现代公司的本质,因此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公司法也难以适应现实。公司合法理论经过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开拓与发展,已经得到经济学界的普遍认同,也逐渐被公司法学界和实践所承认和接受。公司合同理论对公司法的性质作出了很好的解读,而公司关系契约理论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好解释。

关 键 词:公司合同理论 公司法 交易成本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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