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药品“回扣”款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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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泽洲 

机构地区:[1]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4009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24期47-47,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某国有职工医院的药品采购小组(由该院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人副组长、药剂、药品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共五人组成)为了增加医院的销售利润,增大自有流动资金,经医院同意决定提高药品进价10%(因按照上级的规定,药品出售价不得高于进价的15%),并与药商约定:回扣6%给医院,4%作为药商的手续费,药商认可。一段时间后,医院召集有关药商开会,

关 键 词:药品采购 “回扣” 职工医院 自有流动资金 部门负责人 药品管理 销售利润 副院长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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