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不足与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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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帅[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出  处:《黑龙江档案》2010年第6期35-35,共1页Heilongjiang Archives

基  金: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及其推进策略--以江苏省为例>(编号57315903)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两年多来,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档案馆 场所 查阅 2008年 图书馆设置 《条例》 人民政府 

分 类 号:G252[文化科学—图书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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