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性质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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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滨久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出  处:《巴蜀史志》2010年第6期14-15,共2页

摘  要:在《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过两个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一个是《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一个是《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条例》与这两个“规定”最大的不同是将“地方志编纂工作”改为“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编纂机构”改为“地方志工作机构”。联系到《条例》的具体内容,我们说。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规定。当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编纂地方志。

关 键 词:《地方志工作条例》 工作性质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编纂工作 定义 《条例》 工作机构 编纂机构 

分 类 号:K2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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