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挂失止付有关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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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利 

机构地区:[1]农行上海市分行法律事务部

出  处:《上海农村金融》2010年第6期29-31,共3页Shanghai Rural Finance

摘  要: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该条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失票人享有票据丧失后申请挂失止付的权利。但是,对于票据挂失止付,票据法规定较为原则,且与人行的部门规章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性。而目前,票据挂失止付在银行柜面操作较为频繁,实务中也出现过因操作人员未规范操作而导致银行被诉损害赔偿的案例;

关 键 词:《票据法》 挂失止付 法律问题 代理付款人 票据丧失 规范操作 第十五条 票据法规 

分 类 号:F830.46[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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