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的规范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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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山[1] 

机构地区:[1]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6

出  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6期73-77,共5页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四川省教育厅青年项目(项目编号:09SB057)"非法拘禁罪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于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重伤"的判断原则上应以行为时为准,"死亡"的判断应以综合说为据。"重伤"与"死亡"应能客观地向非法拘禁行为归责,非法拘禁行为必须制造出导致"重伤"、"死亡"的不可容许的风险并使之现实化。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的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

关 键 词:非法拘禁罪 结果加重犯 客观归责 过失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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