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制度的分析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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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政金[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64

出  处:《知识经济》2011年第2期91-91,共1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只规定了场所责任和组织者责任两种责任主体,这一完全列举的立法方式具有外延不周延的缺点,无法应对无限发展的社会关系;故,在对该法进行司法解释时,就责任主体进行扩张解释,将责任主体进行类型化划分就显得很有必要。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主体 类型化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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