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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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攀攀[1] 刘伟[1] 

机构地区:[1]昆明理工大学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11年第1期140-140,共1页

摘  要: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的企业,是环境资源的直接使用者。基于环境权理论,企业应当负有承担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2007年我国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对于保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方面,仍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 键 词:企业 环境信息公开 完善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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