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权登记程序研究——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陈文学[1] 高圣平[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术研究》2011年第2期53-59,共7页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物权法担保权编的不足与立法完善"(CLS-C103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著作权质权登记是著作权质权的生效要件。著作权质权登记可因当事人一方申请而启动,但著作权出质登记时不应以著作权的价值评估为必要条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交著作权价值评估报告。登记机构对著作权质权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并辅之以实质审查,尽量保持登记系统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就申请文件和登记事项而言,不应提交作品权利证明、共同出质权人的书面协议,也无须登记质押期间。向外国人出质著作权不应经过批准,但著作权质权实现时应当遵守著作权转让的规定。

关 键 词:著作权质权 出质登记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质押期间 

分 类 号:DF5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