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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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今日浙江》2011年第2期5-5,共1页

摘  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必须“补偿先行” 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必须“补偿先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视点 国有土地 行政强制拆迁 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建设单位 刑事责任 征收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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