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质证中控辩平衡机制的完善——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切入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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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文华[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疆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87-91,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摘  要: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是刑事质证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在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辩护律师获取证据材料的重要渠道。然而现有的第150条却把这条渠道几乎截断。虽然它可以避免先定后审的缺陷,但是却使控诉权进一步膨胀,辩护权进一步萎缩,导致质证流于形式。若要让质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赋予辩方更多的辩护权,以此制衡强大的控诉权。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质证 控辩平衡机制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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