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制性征收的构成标准——以美国法之研究为中心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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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洪平[1] 房绍坤[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140-147,共8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不动产征收法律制度研究"(07BFX02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管制性征收是因国家对私人财产权采取过度的限制性法令措施而造成的征收,属公益征收的一种类型。管制性征收主要是一个美国判例法上的概念。在美国的判例与学说上,国家的限制性法令措施是否构成管制性征收,其判断之标准关键在于与国家警察权的区分上。总结美国的判例学说,财产权剥夺论、多因素平衡论、实质侵占论、妨害控制论、全部经济价值剥夺论、目的/手段正当论、政府角色定位论七种标准,是用于证成管制性征收之构成的典型标准。

关 键 词:国家警察权 管制性征收 财产权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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