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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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润吉 

机构地区:[1]辽宁省卫生经济学会

出  处:《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11年第3期24-27,共4页

摘  要:【编者按】2000年以来,我国对医疗机构一直实行分类管理,将医疗机构依据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界定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医疗机构。目的是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2000年7月18日,卫生部等4部委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中规定,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并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关 键 词: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引导 专家 财务会计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 

分 类 号:R197[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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