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伤事故之救济:兼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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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兴涛[1] 王晴[1] 

机构地区:[1]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62-66,共5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2008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研究>(项目批准号:HB08BFX009)

摘  要:工伤保险赔偿与工伤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在于工伤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而不是人身健康权、生命权。工伤保险与工伤侵权损害调整对象的不同是适用兼得模式的本质原因。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适用兼得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侵权责任法》和工伤保险制度各自独有的功能,形成互补。同时,适用工伤侵权损害赔偿时要遵循过失相抵的原则。

关 键 词:兼得模式 工伤保险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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