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犯著作权罪之成立要件不必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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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少会[1] 宋平[1] 

机构地区:[1]四川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四川自贡643000

出  处:《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60-61,共2页Journal of Hubei Adult Education Institute

摘  要: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与违法所得数额或情节,是学界对侵犯著作权罪之成立要件较为一致的重构意见。借鉴他国立法经验,须立足本土环境。基于我国的国情、法律体系和刑法理论,我国侵犯著作权罪之成立要件不必也不应重构。对极少数应受刑罚处罚行为无罪可定的情形,可参照盗窃罪的立法模式以司法解释形式予以解决。

关 键 词:侵犯著作权罪 成立要件 重构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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