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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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1年第2期34-34,共1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转刹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关 键 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转制单位 退休年龄 人事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干部管理权限 人大常委会 

分 类 号:F842.61[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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