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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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道华[1] 

机构地区:[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2期34-40,共7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0YJC820182);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WYM09119)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关于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有教唆犯独立性说语境下的犯罪实行行为与教唆犯从属性说语境下的共犯行为之争。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实行行为构造的视角分析,教唆行为并不具备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行为的特质。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处罚被教唆者未实施所教唆之罪情况下具有重大法益侵害危险性的教唆行为,也从实定法的维度否定了教唆行为是必须依附于正犯的实行行为才具有可罚性的共犯行为。基于对教唆行为本身的构造分析,可以得出教唆行为是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的结论。

关 键 词:教唆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性 可罚性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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