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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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向东[1] 

机构地区:[1]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秘书》2011年第2期25-27,共3页Secretary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研究资助项目(项目号06SGJ005)

摘  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善的董事会秘书法律制度,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一般被确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有权就公司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在公司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董秘的法律地位可从其职责、权力、资格与任免、义务与责任等方面来理解。

关 键 词:董事会秘书 法律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 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制度 日常事务 公司 资格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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