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中以固定资产抵债的增值税核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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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玲[1] 

机构地区:[1]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鞍山114051

出  处:《财会月刊》2011年第2期69-69,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同时将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收到的固定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关 键 词:债务重组利得 增值税核算 资产抵债 债务账面价值 资产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计量 

分 类 号:F23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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