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失效后的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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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桂华[1] 

机构地区:[1]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北京100012

出  处:《化工安全与环境》2011年第8期16-16,19,共2页Chemical Safety & Environment

摘  要: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的公布施行宣告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的失效,但两办法的交替并不能在短期内完成,许多过渡期工作和后续管理需继续关注和研究。在简单介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4种失效情况的基础上,对每种失效情况及后续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讨论。

关 键 词:新化学物质 环境管理 登记证 管制 后续管理 

分 类 号:TQ07[化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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