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禁作品著作权问题辨析——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修改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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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丛立先[1,2] 

机构地区:[1]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处:《法学》2011年第2期92-99,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YJC82012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07&ZD006);北京外国语大学重点培育项目(2010XJ023)的研究成果

摘  要:违禁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从本质上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但由于违禁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核心行为即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行为更多地牵涉到公共秩序治理,其属于出版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对于违禁作品的传播行为宜由出版法加以调整,而对于违禁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行使及其限制则应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著作权法立法中并无必要对其加以规定。

关 键 词:著作权 违禁作品 出版 传播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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