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贿赂罪的主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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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贝[1] 

机构地区:[1]北京林业大学,北京100083

出  处:《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124-127,共4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摘  要: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是指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其犯罪主体应当设置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这样才符合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应当设置独立的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以实现罪刑设置的均衡。

关 键 词:商业贿赂 商业受贿 商业行贿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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