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需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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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保树[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

出  处:《中国改革》2011年第3期64-64,共1页CHINA REFORM

摘  要:商法和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没有市场经济,商法很难扎根和发挥作用。1949年建国初期,中国有商法,但规范比较零散,规范公司的主要是两个条例:一个是《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另一个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商法不再发生作用了,公司法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规定所取代。

关 键 词:市场经济 商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同步 社会主义改造 计划经济体制 国有企业 1949年 

分 类 号:F123.9[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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