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管辖权与仲裁条款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承运人强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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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秋雯[1] 姜政扬[2]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2]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理论界》2011年第2期59-61,共3页Theory Horizon

摘  要:海上货物运输法所设定的承运人责任体制往往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予以变通或者背离。提单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却可能减损承运人强制责任体制。尽管可能减轻承运人责任,但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将导致索赔人丧失充分救济,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采用承运人强制责任限缩提单管辖权与仲裁条款仅适用在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可以通过否定提单中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效力的方式或者以违背公共政策为理由来进行。

关 键 词:提单仲裁条款 提单管辖权条款 当事人意思自治 承运人强制责任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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