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聚众淫乱犯罪之立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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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永春 

机构地区:[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8期270-270,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本文认为刑法规定聚众淫乱犯罪的立法目的,不外乎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但我国刑法对聚众淫乱犯罪规定之缺陷是明显的,对其废止在所必然。

关 键 词:聚众淫乱罪 流氓罪 口袋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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