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的时效取得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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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乐坤[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当代法学》2011年第2期69-76,共8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我国大陆地区自1950年颁布《婚姻法》以来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实务中欠缺婚姻登记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却屡见不鲜,但立法部门采纳的各种应对措施均无法予以有效解决。受古罗马法时效婚的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立法又以经过一定时间作为判断男女双方之间是否存有身份权的标准,尽管此种应对措施并没有明确予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具体立法设计却借鉴了取得时效的立法理念,本质与取得时效制度的效力并无二致,我国大陆地区应对事实婚姻的措施也就应借鉴取得时效的立法理念,有必要将取得时效制度的具体立法设计适用到应对事实婚姻的措施中。

关 键 词:时效婚 事实婚姻 取得时效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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