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宗法文化与近代中国立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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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志民[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155-160,共6页Law Review

摘  要: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是强调宗法伦理,属于宗法文化。因此在宗法文化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只能是宗法秩序。这与西方的宪政文化与宪法秩序具有质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性,导致西方宪法在近代传入我国后被重构,从而致使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走向失败。由于近现代中国的社会秩序仍然是宗法秩序,而非宪法秩序,因此近代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必将缺乏自由精神,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既然传统的宗法文化阻滞了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并导致其走向失败,这就启示我们在今后的宪政建设中,必须摒弃宗法文化,实现传统文化的转型,并培育宪法得以生成的文化基础,即宪政文化。

关 键 词:宪法文化 宗法秩序 近代中国 宪法 宪政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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