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与立法保留关系辨析——兼论立法法第8条可纳入法律保留范畴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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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展望[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105-112,共8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在德国行政法学说上,法律保留与立法保留的区别在于保留强度不同。将两者界分为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与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并据此认为《立法法》第8条是立法保留而非法律保留的观点值得商榷。此种区分在抽象层面成立,但展现的只是法律保留制度的两个面相,而非德国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与立法保留之别。据制度功能上的考量,即使是在抽象层面,法律保留与立法保留其实也可以相互转化,实为一块硬币的两面。相应的,《立法法》第8条等可视为一种法律保留。

关 键 词:法律保留 立法保留 国会保留 《立法法》第8条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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