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完善——从民法自然债出发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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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远春[1] 

机构地区:[1]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4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67-70,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09CFX047)

摘  要:自然债被承认为民法上债的一种,由此产生回溯思考引发自然债的行为并找寻民法上行为理论解说的需要。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解说该行为存在不足,为减少对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过度冲击,可提出"中间法律行为"类型,表明该种行为既非完全强制也非无效行为。它将行为自由与生活自决推向了新的高度,体现对依生活法则与道德准则行事的极大尊重,契合法价值目标需要。

关 键 词:民法 自然债 民事法律行为 中间法律行为 

分 类 号:DF5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F5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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