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归入权行使立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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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秀芳[1] 

机构地区:[1]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宁波315100

出  处:《时代经贸》2011年第4期1-2,共2页TIMES OF ECONOMY & TRADE

摘  要:公司归入权是通过国家立法赋予公司在利益受损时的特别救济权。公司归入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公司内部人的行为,促使内部人履行忠实善管义务,极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公司与内部人之闭利益冲突的出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英、美、德、日等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如果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由此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而我国现行立法在公司归入权的行使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借鉴国外立法对其加以完善十分必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

关 键 词:公司归入权 行使主体 行使期间 

分 类 号:F233.2[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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