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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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闻海[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9期35-3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由来已久,且在物权的变动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相关的法律一直以来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直到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才明确的规定了关于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文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分析、解释,来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充分理解,掌握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转移过程中的应用。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物权法 要件分析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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