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组织形式 新的尝试 新的挑战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发展还需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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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意[1] 华鹏[1] 

机构地区:[1]《中国律师》编辑部

出  处:《中国律师》2011年第3期11-20,共10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为了支持中国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有实力参与国际竞争,修订后的《律师法》特别增设了新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从理论上说。这一新的组织形式,提高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门槛.降低了单个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强化了内部管理.对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尽快做大、做强、做优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截至2010年9月,全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只有14家,与理论上预计数量的大增和两年前业内的热情相距甚远。原因何在,值得讨论。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副司长牛文忠出席研讨会并作了精彩发言。

关 键 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组织 普通合伙制 《律师法》 2010年 国际竞争 内部管理 律师公证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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