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法律原因引用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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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谌[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16-21,共6页Oriental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定位;体系与范式规则>(项目编号:09BFX030)的研究成果;"211工程"三期项目支持

摘  要: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应当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规范,将买受人可能享有的瑕疵权利列举在内,具体有三类权利:一类是引用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中之债权人权利,包括合同解除以及损害赔偿或者无谓费用偿还;一类是买卖法中的修正性规则,这是指对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规则的修正;一类是买卖法特则,包括再履行和减价。在买受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之间,一方面存在位阶关系,即再履行具有优先地位;另外一方面存在竞合关系。

关 键 词:法律原因引用 瑕疵担保法 位阶关系 竞合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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