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之本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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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隋彭生[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北京100088

出  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2期86-95,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08JHQ0004)

摘  要: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占有之本权不但决定了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而且有自身特殊的法律效力。占有之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权利人在本权与占有脱离后,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是占有媒介关系中的请求权。间接占有是与占有相脱离后本权的代名词。对于脱离占有的本权,仍可以采取观念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是物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也可以是债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占有抗辩权可以对抗占有回复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硬伤"是: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计为严格规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是禁止私力侵犯,侵夺者之占有再被侵夺的,不宜采取回复占有的方式加以处理。对无权占有给予请求回复占有的保护,仅应在维护占有之本权的前提下予以考虑。

关 键 词:占有 本权 间接占有 无权占有 占有回复请求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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