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体制改革新探--以“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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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顶强[1] 周园[2]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2]长沙理工大学期刊中心

出  处:《求索》2010年第12期146-148,共3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课题,09CFX018

摘  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将对我国中级法院的设置、人事任免和经费来源等产生重要影响。基于对中国司法体制和司法现状的考量,体制改革之后中级法院不能废置而应当保留。改革后中级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可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经费来源则由省、自治区的财政部门负责拨款。这使得"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不仅不会对中级法院产生不利影响,反而有利于确保其有充足的经费来源。而且,中级法院由于人事任免受到更高层次的监督而相对更加独立,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关 键 词:院省直管县 体制改革 中级法 

分 类 号:D926.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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