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则案例谈CIF合同性质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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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晓玲[1] 

机构地区:[1]九江学院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3期74-76,共3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摘  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合同交货是出口商的基本义务。就出口商完成交货义务的界限而言,可将合同性质区分为“装运合同”和“到货合同”。“到货合同”中出口商的责任和风险明显高于“装运合同”。按照《2000通则》,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CIF合同中附带某些到货条款,不足以使CIF合同变为到货合同,卖方应避免承担额外的合同义务。

关 键 词:CIF合同 合同性质 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义务 出口商 合同义务 交货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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