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期费、滞期损失与提单签发延误损失在英国法下的认定——香港仲裁案例评析  

Finding of demurrage,damage of detention and damage of delay in issuing bill of lading under English laws: A case study on Hong Kong arbitration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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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初北平[1] 史强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世界海运》2011年第3期39-43,共5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延误损失的认定(包括滞期损失与滞期费)与提单签发问题是常见的争议。本案作为一起比较典型的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独任仲裁员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的裁决思路值得在航运实践中加以借鉴。同时,仲裁员的裁决对本案中一系列合同的达成与修改及错误扣船的争议加以认定,这些对于实践中处理合约纠纷也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关 键 词:滞期费 滞期损失 提单 口头合同 第三方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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