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概念新解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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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石麟[1]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50-55,共6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治安调解概念的通识与公安实践存在着差异,造成了人们认知上的困惑和实践中的彷徨。可从"小治安"和"大治安"两个角度理解治安调解的内涵,前者仅指公安机关(警察部门)为了防止纠纷带来的治安隐患而对纠纷进行的调解工作,后者是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社会主体为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而对各类纠纷进行的调解工作。以当事人纠纷行为的法律形态为划分标准,治安调解的外延可分为纠纷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当事人尚未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纠纷当事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三类。治安调解应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其他社会主体广泛参与。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治安调解 内涵 外延 主体 

分 类 号:D035.3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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