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权解释主体的重构——建立以“司法权”为中心的刑法有权解释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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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瑞敏[1] 王仲兴[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2期154-158,共5页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有权解释的多头拥有造成许多矛盾,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主体的争议性,二是主体分工界限的模糊性。多元存在的刑法有权解释造成"法出多门",从而影响公民的价值判断。从制度的价值判断出发可见,现行刑法解释权的改革必须从多元归于一统。建议取消刑法立法解释,建议以司法权为中心、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二级的刑法司法解释主体。

关 键 词:刑法解释主体 刑法解释权 多元 一统 司法权 一元二级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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