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第147条的罪过形式——基于刑法立法的解读  被引量:9

On Culpability Modes Of Article 147th In China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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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勇[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107-110,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作者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史纲(09YJC820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关于我国《刑法》第147条的罪过形式,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之所以产生观点纷争,原因有二一是因为不同观点分别立足于不同的罪过形式理论,二是对于刑法立法所规定的"遭受较大损失"在罪过中的定位有所不同。所以,对于本罪罪过形式的分析,首先转化为行为标准说与结果标准说何者应为故意的判断标准的问题;其次,在本罪中"遭受较大损失"究竟是做为构成结果还是做为客观处罚条件而存在的。基于刑事立法技术的表达习惯、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以及本罪条所处的章节体系来看,本罪的实然罪过形式应为过失。并且,这种分析思路与结论,也适用于刑法中与本罪条相似的法条。

关 键 词:故意 过失 刑法立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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