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论问题研究——以《物权法》第136条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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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明[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中州学刊》2011年第2期89-91,共3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摘  要:从解释论的角度看,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并没有承认所谓的"空间权"或"空间利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设立和转让须符合《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应严格限制国家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扩大和鼓励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在我国未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应规定土地空间的登记技术规则。

关 键 词: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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