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智利FTA中TRIPS-plus条款对智利商标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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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丹萍[1] 

机构地区:[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1期115-120,共6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云南财经大学杨静副教授主持的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我国的对策>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9XFX035

摘  要:经过两年14轮的谈判,2003年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FTA)正式签订,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美国-智利FTA知识产权章节是文本第17章,其中不乏许多TRIPS-plus条款,对智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出了更高的保护要求,以更多的谋求美国的国家利益。作为美国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FTA,本文通过对美国-智利FTA涉及商标的TRIPS-plus条款进行分析,指出其对智利商标法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以更深入的认识TRIPS-plus条款的实质,对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推行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 键 词:TRIPS—plus条款 美国-智利FTA 商标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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