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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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在军[1] 

机构地区:[1]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出  处:《前沿》2011年第3期77-80,共4页Forward Position

基  金: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项目编号:AHSKF07-08D65)

摘  要:在我国构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有其价值基础,也有其理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给予适当的国家补偿,既是国家的义务,也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有利于消除被害人对社会的对抗情绪,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构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坚持及时、公开、补充原则;补偿对象限于受到犯罪侵害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受害人;补偿裁决机构设置在法院内部,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决定补偿事宜;补偿资金以国家财政拨款和罪犯缴纳的罚金为主,以其他来源为补充;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心理治疗等方式为补充。

关 键 词: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保障人权 国家责任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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