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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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月旺[1] 

机构地区:[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太原030024

出  处:《财会月刊》2011年第3期18-19,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

关 键 词:《增值税暂行条例》 进项税额转出 非应税项目 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 销项税额 集体福利 免税项目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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