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男强奸”入罪且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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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建中 

机构地区:[1]江苏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1年第10期3-3,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同样“男男强奸”,一个认定为强奸罪,另一个只能以故意伤害论处,难道同性性侵害真是一个法律空白?《民主与法制》杂志2011年第2期《尴尬“强奸案”背后的“同性性侵害”》引起公众“围观”男男性侵,“热议”男人性权益保护问题。我认为,“男男强奸”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打击此类行为有法可依,“男男强奸”入罪暂且缓行。

关 键 词:强奸罪 入罪 《民主与法制》 故意伤害 保护问题 有法可依 性侵害 强奸案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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