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养老权及其意义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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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灵芝[1] 

机构地区:[1]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出  处:《世纪桥》2011年第5期56-57,共2页Bridge of Century

基  金:大连民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和谐社会建构与公民养老权的法律保护"(20086406)阶段性成果;主持人刘灵芝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有生活保障权,并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而政府负有以作为的形式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义务。公民养老权是指公民在年老时有权利要求家庭和子女提供赡养和扶助,并有权利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基本的养老社会保障。

关 键 词:公民养老权 宪法权利 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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