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问题的实证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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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昭红[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81-86,共6页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从实证角度看,公共秩序应分辨为两个范畴:作为社会价值基础的公共秩序和作为法律"一般条款"的公共秩序———前者是价值和内容,后者是规范和形式。作为"一般条款"的公共秩序,赋予法官衡平权力来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成文法之局限,由此也带来了重大的实践问题:如何在授予法官巨大裁量权的同时,防止衡平权的滥用,兼顾法的安定性和个案的社会妥当性?笔者认为,由于存在"概念中空化"的状况,作为"一般条款"的公共秩序很难通过统一定义或分析论理的方式加以把握,因此其实证化需通过其他途经来实现——"案类的构造"是一个可能的办法,即依靠司法案例的积累和归类建立一个基准,为法官提供经验性的指引。

关 键 词:公共秩序 一般条款 案类构造 

分 类 号:X921[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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